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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
  2. 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外,其餘各款文件、資料,應按不同產品分別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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