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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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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認證之檢驗機構,應有專屬實驗室;其實驗室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必要檢驗設備、場地及品質管理系統,並能自行執行檢驗。 二、置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技術主管、品質主管及檢驗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學歷: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以上醫藥、化學、生物、食品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經歷: 1.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技術主管及品質主管:應經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檢驗相關工作年資。 2.檢驗人員:應經檢驗業務訓練。
  2. 2.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工作年資,得以同款第一目學歷抵充;碩士學位抵充一年,博士學位抵充二年。同等學位採計一次,並以其最高學位抵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 認證名詞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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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認證之檢驗機構,應有專屬實驗室;其實驗室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必要檢驗設備、場地及品質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