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包裝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隨時取得查閱: 一、使用設備文件。 二、包裝材料清單。 三、各階段之作業細節,包括充填、密封、標示、編號或其他相關事項。
- 前項包裝,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一、備齊包裝材料及前項文件或資料。 二、設備已經適當清潔或消毒,並得正常運轉。 三、作業區已完成清理,且無殘留前次作業所使用之內容物及包材。 四、足資識別產品之編碼訂定完成。
- 每批完成包裝之成品,應指定批號;其與半成品批號不同者,並保存辨識該二者對應連結之資料。
- 包裝作業時,應依實際作業內容,於包裝線上置識別資訊;其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包裝線名稱或其識別代碼。 二、成品名稱或其識別代碼。 三、批號。
- 未使用之包裝材料,應適當儲存並標示後,始得回存至倉庫。
- 充填及標示作業非一次完成者,應採隔離及識別措施,避免發生混雜或標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