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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品質管制實驗室審查認不符合規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權責人員審查,並為適當之調查;具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行測試。 二、依前款調查,經認定有無偏差後,作出前條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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