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業者辦理前條委託,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評估受託者履約能力、法遵能力與產能,及確認其具備履約之方法,確保委託事項依約履行。 二、提供受託者履約所需之全部資訊。
對於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66條,根據法規,化粧品製造業者辦理委託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1. 評估受託者的履約能力、法遵能力和產能,並確認其具備履約的方法,以確保委託事項按照約定履行。 2. 提供受託者履約所需的全部資訊。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一則案例,被告未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擅自輸入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成分的化粧品,違反了相關法規。這表示化粧品製造業者在辦理委託時應遵守法規,並提供受託者履約所需的全部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