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 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 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 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二)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產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五、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數量及其內容,確認瑕疵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瑕疵再發生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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