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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規範之作業,其操作內容、採行措施及注意事項,應詳定於前條文件中;各該文件並應載明標題、性質及目的。
  2. 前項文件之內容,應以詳明易讀之方式記載並發布;發布前,應由權責人員簽名准及註記日期,且適時更新、廢止、分發及歸檔。
  3. 第一項文件,應可供製造場所內之適當人員取得;已廢止之文件,應確保其於工作區域內被移除、銷毀及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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