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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工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在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從事製造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在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從事製造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2. 製造具放射性之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之技術人員,除得聘僱具前項資格之一者外,亦得聘僱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放射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從事製造相關業務一年以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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