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其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逾三年者,從其規定。
從法規來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當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然而,如果其他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間超過三年,則需要按照其規定行事。這項規定要求保存試驗相關紀錄的最少時間為三年,但還取決於其他法規中更長的保存期限。 根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需要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在試驗完成後至少保存三年的時間。不過,如果有其他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間超過三年,則需要根據該法規進行保存。這顯示了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和相互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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