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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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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其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逾三年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來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當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然而,如果其他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間超過三年,則需要按照其規定行事。這項規定要求保存試驗相關紀錄的最少時間為三年,但還取決於其他法規中更長的保存期限。 根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需要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在試驗完成後至少保存三年的時間。不過,如果有其他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間超過三年,則需要根據該法規進行保存。這顯示了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和相互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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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其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