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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六章 臨床試驗申請、中止、終止及結案

§ 58–6710

58
  1. 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申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二、臨床試驗計畫書及其中文摘要。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個案報告表。 五、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之資格證明。 六、第二十五條之評估報告書。 七、臨床試驗可能之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措施及相關文件。 八、試驗主持人手冊。 九、試驗用醫療器材臨床前資料及說明書。
  2. 臨床試驗由臨床試驗機構提出申請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
59
臨床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臨床試驗名稱。 二、試驗委託者姓名及地址。 三、臨床試驗機構名稱。 四、試驗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姓名、職稱及聯絡資訊。 五、試驗目的。 六、試驗設計。 七、試驗用醫療器材基本資訊。 八、受試者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 九、知情同意程序。 十、數據處理程序。 十一、統計考量。 十二、不良事件、醫療器材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材有瑕疵之情形。 十三、偏離臨床試驗計畫之記錄、通報及分析程序。 十四、臨床試驗中止、終止之條件及後續措施。
60
試驗主持人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基本資訊。 二、試驗用醫療器材之臨床前測試資料。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已知之臨床試驗資料。 四、試驗用醫療器材之風險管理。
61
  1. 試驗委託者於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中央主管機關歷次准之公文影本。 二、修正前後之文件、資料。 三、修正前後對照表。
  2. 前項修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62
執行臨床試驗期間,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
63
試驗委託者於試驗完成或終止後,應作成結案報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65
已中止之臨床試驗,應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繼續執行。
66
  1. 臨床試驗結案報告經同意備或同意結案前,試驗委託者、試驗機構或試驗主持人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
  2. 前項成果發表及宣傳之限制,試驗委託者、試驗機構或試驗主持人不得藉採訪或報導規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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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