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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於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中央主管機關歷次准之公文影本。 二、修正前後之文件、資料。 三、修正前後對照表。
  2. 前項修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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