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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床試驗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無顯著風險者,不適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第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有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之規定,亦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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