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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應擬訂臨床試驗計畫,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執行。
  2. 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執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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