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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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除專供個人自用者、受其器材使用目的或本質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申請人應於輸入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退運出口,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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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除專供個人自用者、受其器材使用目的或本質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申請人應於輸入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退運出口,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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