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6

快速跳轉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2. 2.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發現疑似食品中毒,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Q · 吃壞肚子去看醫生,政府會知道嗎?

會。醫師判定疑似食物中毒須24小時內通報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第二項,醫療機構診治病人發現疑似食品中毒情形,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醫師沒有「要不要通報」的裁量空間。關鍵在醫師須先判定為「疑似食品中毒」,因此就醫時主動說明懷疑的食物來源與進食時間,才會啟動通報。

白話解讀

食物中毒不是你個人的倒楣事件。從你掛號的那一秒起,它就進入了國家公共衛生監控系統。這條法律規定:醫師看到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局,沒有「要不要通報」的選擇權。同時,這條把通報分流:吃壞肚子(食物本身問題)由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吃出傳染病(病原菌引起)由疾病管制署主管。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大部分人吃完外面身體不對勁,第一反應是「忍一下就過了」或「私訊店家抱怨」,沒人知道走進診間就是按下官方調查啟動鍵。但關鍵的關鍵是:醫師要通報,必須先「判定為疑似食物中毒」。如果你只跟醫師說「我拉肚子」,他可能當一般腸胃炎處理。你必須主動說:「我懷疑是昨晚 X 餐廳的食物」,那一句話就是開關。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為食品中毒通報之程序性規範,包含兩層機制: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並區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疾病管制署主管;醫療機構診治病人發現疑似食品中毒時,負有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食物中毒去看醫生真的會啟動政府調查嗎?

是的,只要醫師在病歷上判定為「疑似食物中毒」,依本條第二項他必須在 24 小時內向當地衛生局通報。關鍵是醫師有沒有判定為食物中毒,所以掛號時要主動說明懷疑的食物來源和進食時間。內行人提示:診斷單上要看到「疑似食物中毒」這幾個字,回家拍照留證,這是日後民事求償餐廳的關鍵書面證據。

Q2只有我一個人不舒服,主管機關會理嗎?

會受理,本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個案也要進系統。但實務上單一個案調查強度較低,行政資源優先處理群聚事件。若周遭親友也吃了同一家,建議鼓勵大家都去看醫生,多份通報集中起來,系統就會跳出群聚事件警示觸發優先調查。

Q3食藥署和疾管署誰負責食物中毒?

本條第一項做了分流:食品本身引起的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病原菌等感染症引起的中毒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避免主管不清造成行政空轉。

Q4食物中毒看醫生會通報嗎?

會。醫師判定疑似食品中毒後,依食安法第 6 條第二項須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沒有裁量空間。

Q5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範食品中毒通報:主管機關設立通報系統並分流食藥署/疾管署,醫療機構發現疑似中毒須 24 小時內報告。

Q6什麼叫疑似食品中毒?

醫師依症狀、進食史與流行病學線索初步判定可能由食品或其病原引起之中毒,無須確診即須通報。

Q7食藥署和疾管署在食物中毒怎麼分工?

食品本身引起由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感染症(病原菌)引起由疾病管制署主管,本條第一項做分流。

Q8食物中毒怎麼讓醫師通報?

就醫時主動說「我懷疑是 X 時間吃的 X 食物」並要求病歷註記,醫師才有依據判定疑似食品中毒並通報。

Q9食物中毒怎麼蒐證向餐廳求償?

索取含「疑似食品中毒」字樣的診斷證明、保留發票與剩餘食物樣本拍照,作為民事求償書面證據。

Q10醫師沒通報食物中毒怎麼辦?

可當場追問「你會通報吧」並要求病歷註記;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涉行政責任,亦可向衛生局反映。

Q11多人食物中毒怎麼觸發群聚調查?

鼓勵同源親友都去就醫並讓醫師通報,多份通報集中後系統判定為群聚事件,啟動優先調查。

Q12個人打 1999 投訴 vs 醫師通報哪個有效?

個人投訴是慢車道、舉證弱;醫師 24 小時通報是快車道,具醫療認定且能觸發群聚警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rsonal_complaintphysician_report
啟動方式民眾自行撥打 1999 或向衛生局陳情醫師判定疑似食品中毒後依法 24 小時內通報
速度受理後依行政流程排程,速度較慢24 小時內進系統,群聚事件可即時警示
證據力口頭陳述為主,舉證較弱診斷與病歷紀錄具醫療專業認定,證據力強
群聚偵測難以串連同源個案多家醫院通報同店即觸發群聚警示

personal_complaint

啟動方式
民眾自行撥打 1999 或向衛生局陳情
速度
受理後依行政流程排程,速度較慢
證據力
口頭陳述為主,舉證較弱
群聚偵測
難以串連同源個案

physician_report

啟動方式
醫師判定疑似食品中毒後依法 24 小時內通報
速度
24 小時內進系統,群聚事件可即時警示
證據力
診斷與病歷紀錄具醫療專業認定,證據力強
群聚偵測
多家醫院通報同店即觸發群聚警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食品衛生法第 63 条(食中毒患者を診断した医師の届出義務)
韓國식품위생법 제86조(식중독에 관한 조사·보고)
中國食品安全法第 104 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报告义务)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6(Meldepflicht u. a. mikrobiell bedingte Lebensmittelvergift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3113-1(déclaration obligatoire des TIAC)
美國各州公共衛生法定通報法規(無單一聯邦對應條文)+ CDC NNDSS 國家法定疾病監測系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640117 制定)

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業者。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食品業者之定義。

(072110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清潔食品、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質。

(089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質。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將「清潔」修正為「消毒或洗滌」,以資明確。

(102053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第二項。   二、食品種類及數量龐大,難以光靠政府主動查證糾核,故應強化民間主動通報機制,保障國民食品安全,爰增訂第一項。

(1030128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分別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主管機關名詞
(0640117 制定)

本條係規定食品業者之定義。

(072110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清潔食品、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質。

(0890114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將「清潔」修正為「消毒或洗滌」,以資明確。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第二項。   二、食品種類及數量龐大,難以光靠政府主動查證糾核,故應強化民間主動通報機制,保障國民食品安全,爰增訂第一項。

(1030128 修正)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分別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