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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3.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4.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5.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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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sa11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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