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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為應出具證明文件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檢驗或查驗;其符合規定者,發衛生證明、檢驗報告或自由銷售證明等外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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