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為應出具證明文件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檢驗或查驗;其符合規定者,核發衛生證明、檢驗報告或自由銷售證明等外銷證明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