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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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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2. 2.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健康食品管理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在有效之期間內,基於下列之各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核准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逾期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二、重新評估之理由,必須有科學上研究證明,主要針對「成分、配方、生產方式」以及「功效」兩方面,以確保其安全性與功效性。   三、為鼓勵健康食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健康食品評估不合格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給予廠商改善修正之機會,並賦予相關廠商法定期限辦理變更事宜,逾期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0910108 修正)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撤銷」健康食品之許可證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880114 制定)

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二、重新評估之理由,必須有科學上研究證明,主要針對「成分、配方、生產方式」以及「功效」兩方面,以確保其安全性與功效性。   三、為鼓勵健康食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健康食品評估不合格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給予廠商改善修正之機會,並賦予相關廠商法定期限辦理變更事宜,逾期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0910108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撤銷」健康食品之許可證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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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9 條規定:「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