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健康食品管理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在有效之期間內,基於下列之各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核准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逾期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二、重新評估之理由,必須有科學上研究證明,主要針對「成分、配方、生產方式」以及「功效」兩方面,以確保其安全性與功效性。 三、為鼓勵健康食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健康食品評估不合格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給予廠商改善修正之機會,並賦予相關廠商法定期限辦理變更事宜,逾期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撤銷」健康食品之許可證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酌作文字修正。
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二、重新評估之理由,必須有科學上研究證明,主要針對「成分、配方、生產方式」以及「功效」兩方面,以確保其安全性與功效性。 三、為鼓勵健康食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健康食品評估不合格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給予廠商改善修正之機會,並賦予相關廠商法定期限辦理變更事宜,逾期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撤銷」健康食品之許可證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