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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2.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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