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上述法規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規定健康食品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展延方式,與補換發之程序。 二、對健康食品之展延,不採用日本「期滿須重新申請」之規定,得以展延方式許可之,惟所謂不須重新申請者,係指同一產品,若改變製造方式、更動原料成分,則不得視為同一產品而須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三、應明訂申請展延之時段,以利廠商遵循。 四、申請展延時也許會因公文往返或補正資料不齊,導致仍在處理展延申請案時即已超過原有效期間,故應以「不准展延」為失效之原因。
一、規定健康食品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展延方式,與補換發之程序。 二、對健康食品之展延,不採用日本「期滿須重新申請」之規定,得以展延方式許可之,惟所謂不須重新申請者,係指同一產品,若改變製造方式、更動原料成分,則不得視為同一產品而須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三、應明訂申請展延之時段,以利廠商遵循。 四、申請展延時也許會因公文往返或補正資料不齊,導致仍在處理展延申請案時即已超過原有效期間,故應以「不准展延」為失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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