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21條,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提供原許可文件、委託製造者的委託證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樣品。例如,如果產品名稱有變更,則需提供產品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除此之外,文件和資料如有非英文之外文記載,則需提供中文或英文的翻譯證明文件。另外,製造廠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時,應依法規辦理,並繳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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