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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得召開專家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申請廠商到會陳述或答覆。
  2. 召開前項會議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檢送指定之文件、資料;屆期未檢送或檢送不完備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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