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2 條,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持有人移轉時,受讓人需提出以下文件和資料: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正本、產品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委託製造者的委託證明文件正本、原許可文件、不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的產品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產品須再分裝者所需文件、原料成分含量表影本、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果以上文件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則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參考資料: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2 條及相關法規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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