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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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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產品,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五條規定: 一、原許可文件。 二、原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依原許可內容繼續製造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或產品成分含量表正本。 三、獲授權販售者,其原製造廠或經銷商出具之授權證明正本。 四、委託製造者,其受託製造廠出具之受託製造證明正本。 五、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其包裝規格、型態、材質不同者,分別檢附之;說明書內容相同者,得檢送任一規格、型態、材質者之說明書。 六、原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之產品衛生及營養成分規格表正本。 七、原製造廠或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食品檢驗機構出具最近一年內生產批次之產品衛生及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最近一年內無生產者,應出具最近生產批次之分析表正本。 八、臨床人體食用研究報告,其曾檢附或屬營養均衡完整配方者免附。
  2. 2.前項文件、資料,以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3. 3.第一項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本法規定者,核發有效期間五年之許可文件;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2 條,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持有人移轉時,受讓人需提出以下文件和資料: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正本、產品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委託製造者的委託證明文件正本、原許可文件、不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的產品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產品須再分裝者所需文件、原料成分含量表影本、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果以上文件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則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參考資料: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2 條及相關法規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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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產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