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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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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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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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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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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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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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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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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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