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廢止其原許可文件。
根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9條,原取得許可文件的產品,如果經依法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就應當廢止其原許可文件。例如,如果某產品的製造或輸入在後續被法律規定為禁止,原本的許可文件就應當被廢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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