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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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從業人員時,應先造具名冊,並檢附指定醫療機關健康檢查證明文件,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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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從業人員時,應先造具名冊,並檢附指定醫療機關健康檢查證明文件,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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