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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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受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處分者,在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立同種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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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第24條,當負責人受到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處分時,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相同種類的營業。這表示在某一年內,被吊銷登記證的負責人無法再次經營同一類型的事業。 參考資料:台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第24條,有關於負責人受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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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