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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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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後,應就廠商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
  2. 2.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3. 3.第一項初審經駁回,廠商不服者,得提起救濟;其救濟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收受初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申復經駁回,廠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起訴願。 二、收受初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4. 4.已依前項第二款提起訴願,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復,或同時申請者,其申復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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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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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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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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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後,應就廠商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