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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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營養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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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營養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營養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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