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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2.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之能力試驗;其參加費用,由檢驗機構自行負擔。
  3. 檢驗機構對於前二項之查核、提出報告及參加能力試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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