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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驗機構參加前條第二項能力試驗,經評定未通過者,應自收受測試評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再參加能力試驗之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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