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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食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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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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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
主管機關
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
法人
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認證
;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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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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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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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食品衛生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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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食品輸入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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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食品檢驗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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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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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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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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