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6條規定,旅客攜帶經公告管制的境外食品入境須附衛生證明申報,違反者不問所有權沒入銷毀。
Q · 朋友託我帶的食品被海關沒收,能要回來嗎?
不能。本條明定不問所有權直接沒入銷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6條第二項,違反公告管制的境外食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意思是只要物品在你的行李中、屬於公告禁止或須附衛生證明的品項,無論是你自己的、朋友託帶的或他人贈送,海關都可直接沒入並銷毀,不是退運讓你寄回。是否屬於管制品項,以攜帶當下中央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
你出國回來行李箱塞滿伴手禮,興沖沖過海關,突然被攔下,某樣東西被海關拿走,「依規定沒入銷毀」。為什麼?因為這條規定:某些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境外食品,旅客攜帶入境時必須附上出產國的衛生證明文件,沒有就視為違規。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連帶都不能帶。注意這條的殺傷力:第二項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意思是就算這東西是你朋友託你帶、不是你自己的,照樣沒收。這不是退運讓你寄回去,是直接銷毀。代購業者特別要看清楚,狂熱型的「日韓買到飽」帶貨族也是。被禁止輸入或需要衛生證明的品項一直在更新,不是你買的時候沒事就永遠沒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6條為旅客攜帶境外食品入境的邊境衛生管制規範:對民眾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境外食品等,旅客攜帶入境須檢附出產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有嚴重危害者得公告禁止攜帶入境;違反者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銷毀。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食藥署官網有「旅客攜帶入境食品申報及通關須知」,防檢機關有「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品項表」。常見禁止或限制品項包括肉類加工品(特別是非洲豬瘟疫區)、新鮮水果、種子、未經許可健康食品、活體生鮮水產等。內行人提示:出國前一週查一次清單,疫情期間更新頻率高,三個月前的資訊可能已過時。
物品在你行李箱裡,你就是法律上的攜帶人,被沒入算你的損失。本條第二項明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就算能證明是朋友的,海關照沒。內行人提示:幫朋友帶東西前請朋友先付款,或請朋友自行郵寄報關,責任歸他自己。
會。本條只看品項是否屬公告管制,不區分自用或商用。一公斤的牛肉乾就算你打算自己吃完,被攔下還是沒入銷毀。內行人提示:「我只是自用」對海關不構成豁免理由,唯一有效的是品項本身不在管制清單,或備妥衛生證明文件。
規範旅客攜帶經公告管制的境外食品入境,須附衛生證明申報,違反者不問所有權沒入銷毀,是邊境食品衛生管制的核心條文。
指海關沒入時不需查明物品所有權,無論是攜帶人自己的、朋友託帶的或他人贈送的,只要屬管制品項一律沒入。
以食藥署及防檢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常見為肉類加工品、新鮮水果、種子、未經許可保健食品、活體生鮮水產等。
沒入銷毀是直接取得所有權並銷毀、不可挽回;退運是讓你寄回原地。第36條只有沒入銷毀,沒有退運選項。
出發前一週查食藥署「旅客攜帶入境食品須知」與防檢機關「應施檢疫品項表」最新公告,肉品水果種子保健品四類特別留意。
要求出具書面沒入紀錄載明原因與依據,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但當場放棄者視同同意沒入,無法事後救濟。
主動申報並配合查驗,不隱匿、不塞夾層。主動申報通常僅沒入,被搜出可能併處罰鍰。
請朋友先付款、或請朋友自行郵寄報關讓責任歸他;切勿替他人攜帶來路與品項不明的食品。
兩者併行。攜帶肉品入境常同時觸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檢疫罰則與食安法36條的沒入,疫區肉品罰責更重。
| 比較面向 | sceneA | sceneB | note |
|---|---|---|---|
| 處置方式 | 退運(本條不適用) | 沒入銷毀(本條) | 第36條無退運選項,直接銷毀 |
| 所有權影響 | 視程序 |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 朋友託帶仍沒入 |
| 救濟途徑 | 視處分 | 30日內提訴願 | 當場放棄視同同意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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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關於食品器具、容器之規定,於管理兒童直接接觸、入口之玩具準用之。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刪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經「催告」之程序,以收時效,另文字酌作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修正,使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更臻明確。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修正,刪除第一項除外規定。 二、行政執行法業已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容器之規定,於管理兒童直接接觸、入口之玩具準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刪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經「催告」之程序,以收時效,另文字酌作修正。
第一項酌作修正,使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更臻明確。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修正,刪除第一項除外規定。 二、行政執行法業已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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