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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食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2.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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