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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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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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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