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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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查驗登記案件由申請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由受託機構辦理。
- 2.受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職務,申請業者應予接受並且配合。申請案件需補件或說明事項,得由受託機構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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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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