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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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之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之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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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 3 條,販賣的食品應具有正常且合理可接受的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的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的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的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例如,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中,對於食品變色、異味、異物等情形有明確的定義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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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