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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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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之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之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 3 條,販賣的食品應具有正常且合理可接受的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的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的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的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例如,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中,對於食品變色、異味、異物等情形有明確的定義和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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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 3 條規定:「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