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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產品,食品製造者應留存各該款條件量測報告之證明。
  2. 第十八條第三款之產品,並應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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