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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餐飲業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三項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者,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二、廚房之截油設施,應經常清理乾淨。 三、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油煙污染。 四、廚房應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五、餐飲業未設座者,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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