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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餐飲業應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施行殺菌: 一、煮沸殺菌:毛巾、抹布等,以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五分鐘以上,餐具等,一分鐘以上。 二、蒸汽殺菌:毛巾、抹布等,以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餐具等,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餐具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 四、氯液殺菌:餐具等,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餐具等,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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