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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中式餐飲之餐飲業,於本準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其烹調從業人員之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持證比率規定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四、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五、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七、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八、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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