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添加物業就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貯存設備或冷藏貯存設備。 三、食品添加物應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管理,且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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