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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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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餐飲烹調從業人員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西餐烹調技術士證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之比率及衛生講習,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2. 2.前項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得向任一直轄市、縣(市)餐飲相關工會或公會,申請發給廚師證書,並得於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從事廚師業務。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3. 3.前項工會或公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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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持有名詞
  •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法規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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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4 條規定:「餐飲業烹調從業人員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西餐烹調技術士證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之比率及衛生講習,應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