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餐飲業烹調從業人員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西餐烹調技術士證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之比率及衛生講習,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 前項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得向任一直轄市、縣(市)餐飲相關工會或公會,申請發給廚師證書,並得於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從事廚師業務。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 前項工會或公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