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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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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燴者,除應符合第三十條至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不得直接日曬、雨淋或接觸污染源,並有遮蔽、冷凍(藏)設備或設施。 二、烹調食物時,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及冷藏原則,並不得交叉污染。 三、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於辦理三日前向辦理外燴餐飲地點之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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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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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3 條規定:「外燴業者,除應符合第三十條至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不得直接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