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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餐飲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水龍頭高度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二、截油設施,經常清理乾淨。 三、油煙有當之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油污及油煙污染作業場所及用餐環境。 四、廚房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五、販賣櫃臺與調理、加工及操作之場所,予以有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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