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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以區隔。 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設防止設施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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