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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販賣禽畜、水產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陳列檯面採用不易透水及耐腐蝕之材質,且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二、販賣場所有當洗滌及排水設施。 三、禽畜、水產食品之販賣及處理,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或採取其他隔離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及排水。 四、工作檯面、砧板或刀具,保持平整清潔;供應生食或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魚類、肉類及其製品,另備專用刀具、砧板。 五、使用絞肉機、切片機或其他相關機具,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六、生鮮禽畜、水產食品之清洗,以水槽或適當容器盛裝;清洗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七、禽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或販賣,進行時間管制,並維持適當溫度。 八、販賣冷凍、冷藏之禽畜、水產食品,有冷凍、冷藏之貯存設備或設施。 九、禽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貯存、陳列或販賣者,使用之冰塊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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