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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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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包裝者,使用清潔之容器、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消費者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其他相關食品裝飾或充餡者,貯放於冷藏貯存設備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8 條,伙食包作業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進行包作伙食前,應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等內容。关于此部分说法我无法提供具体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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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8 條規定:「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包裝者,使用清潔之容器、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有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