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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伙食包作業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其於包作伙食前,應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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