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包裝者,使用清潔之容器、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消費者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其他相關食品裝飾或充餡者,貯放於冷藏貯存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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