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包裝者,使用清潔之容器、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消費者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其他相關食品裝飾或充餡者,貯放於冷藏貯存設備內。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8 條,伙食包作業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進行包作伙食前,應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等內容。关于此部分说法我无法提供具体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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