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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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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
  2. 2.冷凍食品應予包裝或當包裹;包裝、包裹脫落或破損時,不得販賣。
  3. 3.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貯存設備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無最大裝載線者,其貯存或陳列,應考量氣體之適當流動,維持保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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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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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7 條規定:「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冷凍食品應予包裝或適當包裹;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