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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
  2. 冷凍食品應予包裝或當包裹;包裝、包裹脫落或破損時,不得販賣。
  3. 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貯存設備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無最大裝載線者,其貯存或陳列,應考量氣體之適當流動,維持保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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