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三、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 四、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