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低酸性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由該機構出具報告書;其使用附件五所列殺菌設備及方法者,應符合該附件之規定。
- 前項殺菌專業機構,應對殺菌設備及方法具有專門知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 殺菌設備之溫度指示裝置,應於裝置前及裝置後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壓力錶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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