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應置下列人員: 一、密封操作人員。 二、密封檢查人員。 三、殺菌操作人員。 四、殺菌技術管理人員。
- 同一製造批次,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人員,不得互相兼代;第三款與第四款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
- 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屬製造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金屬罐裝產品者,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受有相關專業訓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