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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應置下列人員: 一、密封操作人員。 二、密封檢查人員。 三、殺菌操作人員。 四、殺菌技術管理人員。
  2. 同一製造批次,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人員,不得互相兼代;第三款與第四款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
  3. 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4.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屬製造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金屬罐裝產品者,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受有相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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