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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並逐日記錄;建議條件變更者,亦同。 二、自製造至包裝階段,應避免與地面接觸;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三、印刷作業,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油墨有浸入、溶出等接觸食品之虞,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著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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